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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优惠调动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性

时间:2021-11-26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印发实施。为调动各方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我市实施财政补助、贴息、民用水电气热价格、税收等多项优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财政补贴,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
  为调动各方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根据我市相关支持政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财政补贴。此外,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用于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申请贴息奖补,奖补标准为相应贷款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的30%,且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认定的重点项目,还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元/月·平方米的运营奖补。
  《指导意见》从税收、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在税收支持政策方面,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在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方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在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收费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我市已先后出台了财政、税收、金融、非居住房屋改建等系列政策,形成了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多维度政策支持体系,带动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居民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住房租赁健康发展模式。近期,我市正在组织编制“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将按照职住平衡、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的要求,科学确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年度建设计划、空间布局和政策措施,坚持以盘活存量房屋和土地为主,指导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序建设和供应,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原文链接:http://zfcxjs.tj.gov.cn/xwzx_70/zjdt/202111/t20211123_5716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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