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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关于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2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目前哪些银行可以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答:截至目前,为可以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达35家,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天津农商银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锦州银行、盛京银行、广发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廊坊银行、金城银行、哈尔滨银行、威海银行、恒生银行等。

  二、哪些资金应缴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答:《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都应该交入资金监管账户。

  三、购房贷款如何缴入监管账户?

  答: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并在附言中按顶格半角的格式规范填写商品房合同号,避免形成不明入账。

  四、预售资金监管拨付业务能否通过网上银行办理?

  答:不能,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拨付应当通过银行柜台操作,并统一使用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该划款凭证由商业银行自行印制。

  五、银行账户实际余额与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余额不符时,如何处理?

  答:监管账户的银行实际余额与监管系统余额不符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查找原因,及时纠正误差情况。

  六、什么时候可以注销资金监管账户?

  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监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解除监管通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解除监管,并督促其及时按规定办理该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原文链接:http://zfcxjs.tj.gov.cn/xxgk_70/zcjdx/202110/t20211027_5665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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