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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08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21〕253号),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管理责任;二是《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自2018年5月施行之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检测依据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已经进行修订,检测的业务内容发生变化;三是《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附件“委托检测的业务内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误解为附件中涉及的所有项目均应进行见证检测,而不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工程涉及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造成检测项目扩大化。基于以上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废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8号)。

  二、《通知》明确了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废止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8号);二是对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责任提出工作要求。

  三、《通知》中对工程质量检测有哪些规定?

  《通知》中明确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21〕253号)等法规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责任。

  四、《通知》中要求建设单位做好委托检测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通知》中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五、《通知》中明确的检测业务内容依据是什么?

  《通知》中明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的检测业务内容,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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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zcjd/325750604/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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