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厅编制完成《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并拟定于2022年7月1日实施,现将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厅工作安排,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全面落实责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对原《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版)中轨道交通工程监管的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后,编制完成《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并拟在监管一体化平台中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动态监管子系统”
二、《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福、厦两地轨道交通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对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的二级公司、三级公司均进行监管记分,使质量安全监管压力逐层压实。
(二)为突出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将建设单位的各施工工区项目负责人纳入监管记分和信誉评价。为加强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责任,对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纳入监管记分和信誉评价。
(三)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季度考核单元由每个标段压缩到每个施工工区,原则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每个施工工区随机抽查车站和区间单位工程各1个,对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目至少监管评价记分1次。
(四)记分条款调整
每次动态监管评价项目的记分条款调整为由必查条款和抽查条款组成,单次检查必查条款应全数评价,抽查条款按照可评价抽查条款总数的20%在“项目监管系统”中随机抽取。
(五)违规处理
1.针对不同情形,项目监管部门采取约谈相关责任人员、责令该施工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面停工改正(局部停工)等。
2.每年根据监管记分情况,定期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
(六)适当调整Mi记分内容及记分值。施工现场出现的部分险情应对措施得当未发生坍塌或死亡事故的,纳入Mi记分内容(第二十条)。
(七)强化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取消了原动态管理办法的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的修正原则,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等同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记分。
(八)明确了项目监管部门在轨道交通工程主体完工后应停止评价记分,对缓建、缓验项目,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但不再进行动态监管记分(第十七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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