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认定依据、认定范围、申报条件、认定办法等,现就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本办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 加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闽委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省传统建筑修缮行业实际制定。
二、本办法明确了“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的定义、认定等级、认定周期和主管部门职责。
三、本办法规定了“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的认定范围,即“建筑营造修缮类、建筑装饰工艺类、建筑环境园艺类、建筑材料工具类”四类。
四、本办法明确了“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的申报条件及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申报表》、主持及参与过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和《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推荐意见表》等。
五、本办法规定了“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的认定原则和认定方式。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定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的专家委员会负责,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合格人员名单,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同时,办法也规定惩罚机制,对申报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取消其称号,并从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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