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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时间:2022-07-06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制定背景

  2016年以来,中小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需求等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自治区政府陆续出台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 号),对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规范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进行完善和规范。

      二、制定原则 

      本次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项目的设立根据学生和学生家长实际需要,与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服务范围不属于学校规定职责范围。二是自愿原则。学生参加或接收学校提供的服务,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或学生家长参加。三是非营利原则。学校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提供服务或代收服务,必须以服务成本或代收费用为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营利。

      三、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 号)

      (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44 号)

      (三)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4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桂政发〔2016〕19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

      四、主要内容

      (一)调整项目实施范围。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桂政发〔2016〕19号)精神,将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纳入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范围管理。

  2.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44 号)有关规定,明确校内课后服务收费范围为乡镇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清理、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1.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取消“自行车保管费”“午托服务费”“课本费”收费项目。

  2.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我区实际,设立教辅材料费、午间住宿费、校内课后服务费、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校服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项目。

  (三)明确各收费项目的价格管理方式、定价权限。

  1.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新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2.下放权限。将各市县午间住宿费和课后服务费的定价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发改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规范管理。

  对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明确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在标准制定、价格公示、资金管理、收费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强化部门监管。

  (四)政策衔接。

  与国家和我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衔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五)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午间住宿费及校内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区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当地标准。以2019年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教育行业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及法定工作日计算我区午间住宿及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最高限额。

  五、其他事项

  《通知》自下文之日起实行。同时明确,为规范我区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管理,我区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成本非营利原则制定。


原文链接:http://fgw.gxzf.gov.cn/zwgk/wjzx/zcjd/t110540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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