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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创新保证金制度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时间:2022-07-22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工作要求,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建设公平透明招标投标市场,以更优举措优化营商环境。7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通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工程建设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通知》明确,从2022年7月20日起,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试行免缴投标保证金。规定对于投标主体以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明确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非中标候选人、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健全信用与投标保证金挂钩机制,探索实行信用激励,实行投标保证金差异化缴纳,让守信主体获得更多实惠和便利。同时规定对非法设立、违规超标准收取、超期滞留保证金等6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全面加强投标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下一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聚焦以更实举措优化营商环境,巩固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成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落细《通知》各项任务,多措并举降低企业招投标成本。经初步测算,实行免缴投标保证金制度后,一年可为企业减轻3亿元短期资金周转负担,全力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原文链接:https://www.ndrc.gov.cn/xwdt/dt/dfdt/202207/t20220719_1330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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