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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 2022-10-03 )

时间:2022-12-09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结算活动,维护发、承包双方权益,住建部发布了16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并且第五十六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发包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22年6月20日,财政部 住建部于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文件规定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在此基础上,我委根据实施情况再次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做进一步细化。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第一条增加依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二、第二条第三款增加: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包括过程结算确认单及过程结算清单电子文件等。

  三、第六条第二款增加: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四、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增加: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需同时上传建设工程过程结算清单电子文件。

  五、第九条增加:可以通过结算价确认单附带的二维码核验项目备案信息。

  六、增加第十六条:使用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zjw.sh.gov.cn/zcjd/20221115/22d9f78be0ae4d20b246400fa75d9c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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