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太行山高速公路京冀界至蔚县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8〕1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太行山高速公路涞源至曲阳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8〕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太行山高速公路西柏坡至阜平保定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8〕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唐山至廊坊高速公路唐山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8〕1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至秦皇岛国家高速公路遵化至秦皇岛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21〕10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上述项目包所属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类别 | 货车(吨) | 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 客车(座) | 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
一类 | 2轴,车长<6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4.5t | 0.50 | ≤9 | 0.50 |
二类 | 2轴,车长≥6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4.5t | 1.09 | 10-19 | 1.00 |
三类 | 3轴 | 1.48 | 20-39 | 1.50 |
四类 | 4轴 | 1.87 | ≥40 | 1.80 |
五类 | 5轴 | 2.18 | ||
六类 | 6轴(专项作业车≥6轴) | 2.44 |
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按照本路段1类货车收费标准13倍起计,每增加1轴,增加1类货车收费标准1倍。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做好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收费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执行的临时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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