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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0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背景依据

  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文件对推行不予行政处罚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提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第四部分第(九)条提出“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三是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部分第(三)条提出“分批编制并公布本系统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二、目标任务和主要考虑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助力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和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在突出宽严相济和发改改革部门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涉案金额或财务数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发生频次以及影响范围和对象,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确定,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保障行政监督的有效实施,又坚持“执法为民理念”理念,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主要内容

  结合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出15种纳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违法情形。具体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后企业按要求改正免于处罚的情形;二是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处罚的情形;三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免于处罚的情形。

  四、免罚后的处理措施

  不予行政处罚不等于置之不理,在强调执法温度的同时,也要确保执法力度,因此本清单在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处理措施,即: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清单规定广泛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努力做到宽严相济。

  


原文链接:http://fgw.beijing.gov.cn/fgwzwgk/zcjd/202301/t20230128_29076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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