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科〔2024〕2号
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现将《江苏省城乡建设碳达峰碳中和先导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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