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对《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2号)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删去《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七条“工程业绩”。
二、删去《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第六条“工程业绩分值”。
三、删去《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第八条“工程业绩分值”和“《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工程业绩加分目录》”。
四、删去《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第九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11月30日
相关阅读:《关于对<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 部分条款调整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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