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拓展信用建设应用场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政务大数据应用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目标
2024年1月起,实现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免费申请获取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替代赴我省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记录证明。
三、适用范围
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客观体现该市场主体一段时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情况。
(一)市场主体范围。
(二)违法记录范围。
(三)实施领域范围。
四、应用场景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在省内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景:
(一)金融方面。
(二)商务经营方面。
(三)行政管理方面。
五、任务分工
(一)归集违法信息。
(二)上线查询系统。
(三)实现应替尽替。
(一)加强组织协调。
(二)压实部门职责。
(三)强化权益保护。
附件: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
附件
违法信息归集任务分工表
序号 | 领域 | 省级责任单位 |
1 | 法院执行领域 | 省法院 |
2 | 发展改革领域(含粮食储备、能源、公共资源交易等) | 省发改委、省粮储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3 | 教育领域 | 省教育厅 |
4 | 科技领域 | 省科技厅 |
5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 省工信厅 |
6 | 民族与宗教事务领域 | 省民族宗教厅 |
7 | 公安领域 | 省公安厅 |
8 | 民政领域 | 省民政厅 |
9 | 司法行政领域 | 省司法厅 |
10 | 财政领域 | 省财政厅 |
1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省人社厅 |
12 | 自然资源领域 | 省自然资源厅 |
13 | 生态环境领域 | 省生态环境厅 |
1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省住建厅 |
15 | 交通运输领域 | 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 |
16 | 水利领域 | 省水利厅 |
17 | 农业农村领域 | 省农业农村厅 |
18 | 商务领域 | 省商务厅 |
19 | 文化和旅游领域 | 省文旅厅 |
20 | 卫生健康领域 | 省卫健委 |
21 | 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 | 省应急厅 |
22 | 审计领域 | 省审计厅 |
23 | 林业领域 | 省林业局 |
24 | 海洋与渔业领域 | 省海洋渔业局 |
25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 省市场监管局 |
26 | 广播电视领域 | 省广电局 |
27 | 体育领域 | 省体育局 |
28 | 统计领域 | 省统计局 |
29 | 国防动员领域 | 省国动办 |
30 | 医疗保障领域 | 省医保局 |
31 | 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 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
32 | 药品监管领域 | 省药监局 |
33 | 税务领域 | 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
34 | 消防安全领域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35 | 气象领域 | 省气象局 |
36 | 地震领域 | 省地震局 |
37 | 烟草专卖领域 | 省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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