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我省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修订),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27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制定《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节能审查是节能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云南省实际,从落实新的能耗调控政策要求、优化细化具体操作办法、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强化法律责任约束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定印发了《实施办法》。
二、《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审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24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查要求、审批时序等,细化完善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等要求,对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三、《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里?
《实施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哪些项目需要报请节能审查?
(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以上项目。
对于未批先建、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或逃避节能审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设单位应在何时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如何划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到5000吨标准煤(含2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到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七、建设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备案证、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对于应进行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项目,还应提交项目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对于应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不需要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九、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有效时限是多久?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1次,延期不超过1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十、节能审查意见验收如何开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省级节能审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节能验收;州(市)和县级节能审查项目由州(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节能验收。
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应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报送相应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应建设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相关文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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