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通知》从四个方面对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进行优化,将对促进电力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产生积极作用。
根据电力系统负荷曲线新变化、电力供应新形势等情况,《通知》将峰、平、谷三段时间的时长调整为每日各8小时,其中,谷段为每日23时至次日7时的连续性8小时、平段为每日7时至11时和13时至17时、峰段为11时至13时和17时至23时。优先满足统调负荷调峰需要,又将促进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消纳,也利于企业合理安排避峰生产。《通知》设置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可灵活调整时段划分机制及启动条件。
《通知》明确自2023年8月起暂停实施尖峰电价机制,后续视相关因素,再对尖峰电价机制进行完善。明确峰谷比价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峰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谷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
同时,根据国家电价改革精神和原则,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或分摊,实现了所有工商业用户直接或间接全部参与电力削峰填谷。
《通知》明确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从2023年9月1日起按新机制执行,其他电力用户从2024年1月1日起按新机制执行,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将更好地发挥价格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降低电网峰谷差率,从而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电力资源投入,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经济性,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助力全区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文/价格管理处 审核/林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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