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支持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其中提出对新认定的集聚示范区及新纳入培育创建名单的集聚区,给与相应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等。
《措施》规定,对新认定的集聚示范区,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集聚区运营机构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年度考核评估连续两年获评A等级的集聚示范区,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以上奖补资金专项用于集聚示范区的建设规划和方案编制(修订)、项目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
对新纳入培育创建名单的集聚区,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集聚区建设规划和方案编制(修订)、项目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
对于强化企业培育,《措施》要求,对集聚示范区内独立法人服务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并入统后,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当年营业收入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达到限额以上服务业标准并入统后,企业连续两年销售(营业)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按当年销售(营业)额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强化招商引资方面,《措施》提出,支持集聚示范区或培育创建集聚区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单个活动的活动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30%事后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符合条件的集聚区每年只能支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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