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5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及《中央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242号)。
通知明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378号)。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5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规定的“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的价格支持政策。
按照《关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价格支持政策座谈会议纪要》(桂发改价格函〔2023〕755号)精神,通知强调,《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8〕120号)超出残联发〔2018〕6号文件规定价格支持范围的,待桂残联字〔2018〕120号文件修订完成后按照确定的政策执行。在完成修订前,已享受价格支持的用户继续享受。(文/价格管理处 审核/林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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