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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提”变“按月提” 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新政

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从省直住房资金中心获悉,自6月1日起,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由可每季度提取一次改为可每月提取一次公积金,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政策规定金额。

  省直住房资金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新政策的推出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省直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减轻租房压力,持续推动住有所居。

  哪些缴存职工满足提取条件?

  按照政策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本人及配偶在石家庄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家庭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具有租房提取的条件。

  根据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不同情况,政策规定了不同的提取额度。

  符合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每名职工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提供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每名职工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0元。

  符合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家庭,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及配偶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0元/人。

  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缴存职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在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需要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配偶的,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通过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租赁住房的,提供该平台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凭证,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

  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为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提供了多种渠道。

  线上,符合线上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在“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App、“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官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办理。

  线下,职工本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省直公积金服务大厅及服务网点办理,或通过石家庄市内中国建设银行和河北银行智慧柜员机自助办理。职工如委托单位办理,经办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及《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集中办理提取申请委托书》、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直公积金服务大厅及服务网点办理。

  摘自《河北日报》2024.06.01记者宋平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dfxx/202406/20240604_778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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