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近期我委印发了《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制定公布《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同时推行《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规则》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罚教结合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动态调整等规定。《裁量基准》是在《省发展改革委权责清单通用目录(2023版)》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基础上,明确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等内容,是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标准,市(州)、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在《裁量基准》规定的等次划分基础上,对适用情形和裁量幅度作更加具体的规定。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粮食行政裁量权适用《青海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四项行政处罚事项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积极践行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柔性执法”理念。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认真执行规则、裁量基准和不予处罚清单,紧紧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持续健全制度机制,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努力推动法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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