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活动中委托单位和鉴定单位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减少相应纠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参考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合同(示范文本)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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