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近期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现就社会关心的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信用主体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申请公共信用信息修复?
《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申请流程。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将由“信用中国”网站“一口受理”。对我市公共信用平台归集的其他失信信息,信用主体可以登录“一网通办(随申办)”,通过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专栏,一站式提交修复申请,由系统分派至行政行为作出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进行受理、审核并反馈修复结论。
本市将探索通过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部门间预先共享、申请信息智能预填和电子印章实时调用等方式,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不断提升相关失信信息修复便利度。
二、信用主体申请公共信用信息修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工作方案》依法建立实施公共信用信息分级分类修复制度,信用主体完成修复应当满足下述条件。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完成失信行为整改、公开作出承诺、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其中,一般类型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和消防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不予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了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制度,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审核修复申请。
对我市公共信用平台归集的其他失信信息:已纠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公开作出信用承诺、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月,具体由各市级部门结合实际细化信用修复条件,于9月底前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公开。同时,《工作方案》要求部门设定修复条件时应当坚持过惩相当,切实保护信用主体的权益。
三、对完成修复的公共信用信息,有关单位将采取哪些信息处理工作?
修订后的《工作方案》将进一步释放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正面效应:一方面,修复结论将通过共享互认,实现“一次申请,同步修复”。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等部门官方网站以及采集使用相关信息的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将在信用主体完成修复后及时撤下失信信息。另一方面,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将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不再展示(专用信用报告以及其他于法有据的特殊情形除外)。
相关稿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gw.sh.gov.cn/fgw_zcjd/20240801/1d22031e6877405bb82bbc6206e56f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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