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粤价【1997】6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1995]188号)收悉。经报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先在广州市试行。少数带强制性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如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的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按附表标准的50%计收,每项最低收费标准不变。请你局及时了解此项收费的执行情况,并于今年年底将试行情况报我局。
二、不同意设立房屋安全普查费,以免引致强制性普查、强制性收费。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
备注:1.计费采用分段落累计办法。
2.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元面积累计计算。
3.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50%计算,每项最低收费标准不变。
相关附件: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工程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互联网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工程舆情网 gongchengyq.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监督电话:1727675229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