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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 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3-11-26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房产局、城乡建设局,有关市城管局,省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装修人不得要求被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或施工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非法增加楼面荷载或者改建房屋,不得擅自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发现房屋出现安全隐患后,装修人应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维修加固房屋。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

  二、实行登记申报制度。房屋装饰装修前,装修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向物业服务人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所需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没有物业服务人管理的房屋建筑,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房屋管理机构。凡未按规定在装修前进行申报登记的,管理单位可以制止装修人的装饰装修活动,并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限制施工人员及工(器)具入场。

  三、明确管理单位责任。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管理单位有告知、巡查、制止、报告责任。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以及被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对正在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禁止行为时,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城管执法平台或12345热线报告。管理单位要做好告知、巡查、制止、报告的相关记录。

  四、加强部门执法联动。各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投诉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严肃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动配合,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zjt.ln.gov.cn/zjt/tfwj/lzj/2023072110143273355/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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